作為賣方 / 業主,如果透過地產代理放售自己的單位,是否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?

資料來源 : 社區法網

根據《地產代理條例》(香港法例 第511章第45條,閣下必須與地產代理簽訂代理協議才可放售住宅物業,否則他們不能為閣下提供服務。

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(表格3)為賣方而設,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《地產代理條例》提供,閣下與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簽訂此協議。此代理協議的條款包括:地產代理的責任、賣方須付的佣金及該協議的有效期等等。

閣下可以就同一單位委託超過一間地產代理放盤,如是者,閣下必須在代理協議內說明該受託的地產代理不是獨家代理,否則,若閣下透過其他地產代理成功賣出單位,亦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。